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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451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