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451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