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66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27年4月10日,汉族,文盲,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唐某甲,男,生于64岁,汉族,通川区人,小学文化,通川区福威糖果厂退休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系何某某长子。被告唐某乙,男,生于1954年1月8日,汉族,通川区人,初中文化,通川区皮革厂退休职工,系何某某次子,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唐某丙,男,52岁,汉族,通川区人,小学文化,通川区陶瓷厂下岗职工,住达州市达川区,系何某某三子。被告唐某丁,男,生于1988年2月23日,汉族,通川区人,高中文化,个体,住达州市达川区,系何某某孙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栀菊审 判 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