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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明柱与李伟平、袁秀茹、董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柱,李伟平,袁秀茹,董福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柱,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伟平,男,28岁,汉族。被执行人袁秀茹,女,28岁,汉族。被执行人董福源,男,45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明柱与被执行人李伟平、袁秀茹、董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袁秀茹位于孙吴县**园*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袁秀茹位于孙吴县**园*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