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明柱与李伟平、袁秀茹、董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柱,李伟平,袁秀茹,董福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5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柱,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伟平,男,28岁,汉族。被执行人袁秀茹,女,28岁,汉族。被执行人董福源,男,45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明柱与被执行人李伟平、袁秀茹、董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袁秀茹位于孙吴县**园*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袁秀茹位于孙吴县**园*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户,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