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彩泽、王秀花与孙修贤、潍坊市寒亭区顺通货运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彩泽,王秀花,孙修贤,潍坊市寒亭区顺通货运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4号原告宋彩泽。原告王秀花。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可福,青岛崂山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修贤。委托代理人黄立显,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寒亭区顺通货运中心,住所地不详。原告宋彩泽、王秀花与被告孙修贤、潍坊市寒亭区顺通货运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按照原告书写的被告“潍坊市寒亭区顺通货运中心”地址向被告潍坊市寒亭区顺通货运中心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因为原写地址不明被退回,法庭于2016年2月26日通知原告30日内或重新提供被告地址或预交公告费,然而原告既未重新提供被告地址也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所等情况,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潍坊市寒亭区顺通货运中心”住址不详,故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彩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8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祥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