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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兴、黄×南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黄×南,陆×洪,薛×顺,陈×辉,张×清,邓×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兴,男,汉族。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南,男,汉族。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洪,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薛×顺,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辉,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张×清,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邓×君,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南、陆×洪、陈×兴、薛×顺、陈×辉、张×清、邓×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南、陆×洪、陈×兴、薛×顺、陈×辉、张×清、邓×君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房子、珀丽华府小区×××房、黄茶村委会××平房处开设赌场,以“打对仔、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约5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南、陆×洪、陈×兴、薛×顺、陈×辉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并充当“船头”,被告人张×清、邓×君负责在赌场内“放贷”。2015年5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平房内查获正在赌博的被告人黄×南、陈×兴、薛×顺、张×清、邓×君及参赌人员25人,并在现场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水钱”现金11600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陈×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林某娟、郭某健、黄某娟、李某生、刘某恒、邹某伟、邓某森、曾某梅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黄×南、陆×洪、陈×兴、薛×顺、陈×辉、张×清、邓×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南、陆×洪、陈×兴、薛×顺、陈×辉、张×清、邓×君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二、被告人陆×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三、被告人陈×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四、被告人薛×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五、被告人陈×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六、被告人张×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七、被告人邓×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八、随案移送手机2台(已坏)、扑克牌1副、纸箱1只,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现金17100元,是赌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陈×兴上诉提出,其常年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对清远的地区和人并不熟悉,从没想过要开设赌场。2015年5月16日至20日期间,其本人是接到被告人陈×辉的电话邀约参加赌博活动,其本人没有参与赌博具体事务和组织,对于抽取水钱多少也一无所知,只是起较小的协助作用,属于从犯。上诉人陈×兴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更轻的刑罚。二审经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采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陈×兴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涉案赌场较为隐蔽,经常变更场所,上诉人陈×兴积极为赌场组织客源,有份参与分配抽头渔利,对涉案赌场规模的扩大起了重要促进作用,不属于从犯。上诉人陈×兴有开设赌场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陈×兴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兴与原审被告人黄×南、陆×洪、薛×顺、陈×辉、张×清、邓×君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兴要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罗立兵代理审判员  胡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其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