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小斌、田红升与被执行人张涛财产返还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斌,田红升,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56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斌,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红升,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小斌、田红升与被执行人张涛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小斌、田红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未民初字第0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执5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