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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银双宝申请执行邦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双宝,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银双宝。被执行人邦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银双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邦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惠农卡财产已被另案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君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光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