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特3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系申请人王某某的母亲。申请人王某某称,其母亲赵某某从2012年起记忆力减退,逐步失去记忆,曾走失两次,现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说话不能应答,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认识,生活不能自理,依法向法院申请确认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某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赵某某的丈夫王大洋已去世,申请人王某某是二人的独子,王某某及赵某某亲属及部分邻居均确认赵某某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意王某某担任赵某某的监护人。本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戚桂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6】青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非特异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某某为赵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