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雷贻洪与刘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贻洪,刘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8民初228号原告雷贻洪,男。被告刘常勇,男。原告雷贻洪诉被告刘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贻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常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贻洪诉称:被告刘常勇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1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常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刘常勇向原告雷贻洪借款115000元的事实。被告刘常勇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雷贻洪提交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15年8月开始存在借贷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刘常勇向原告出具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15000元的借条,115000元为借款本金,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因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雷贻洪提供借款给被告刘常勇,被告为此出具借条,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雷贻洪催告被告刘常勇返还借款,被告未依约归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常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贻洪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常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