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郗厚永、郗光友、朱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郗厚永,郗光友,朱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291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郗厚永。被告郗光友。被告朱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郗厚永、郗光友、朱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纪庆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