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59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余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周某乙和周某丙。婚生女周某乙虽已成年,但仍在国外读书,尚未完成学业。婚后,被告不仅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多次发生婚外情,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还染上吸毒的恶习。因被告自身性格凶暴,且长时间不参与家庭生活,与家人缺少言语和情感交流,导致女儿未得到应有的父爱,还与被告存在难以逾越的隔阂,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均摊婚生女周某乙的生活、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至周某乙独立生活止);3、原告享有周某丙的抚养权,被告按2000元/月标准向原告支付周某丙的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据实均担(至周某丙独立生活止)。4、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诉称有诸多不实之处,现双方均已中年,还有未成年小孩需要抚育,双方应珍惜家庭,离婚会让家庭完全破碎,年幼的子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老人得不到细心照顾,被告经认真考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丙。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6年1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信息材料、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已共同生育了二个小孩,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双方多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互谅互让,改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8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慧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