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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4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300271元、逾期付款利息57211.22元、诉讼费333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5日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