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窦立军与承德县下板城镇北湾子村村民委员会、薛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立军,承德县下板城镇北湾子村村民委员会,薛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595号原告窦立军。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北湾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永。被告薛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立军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北湾子村村民委员会、薛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立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立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