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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晓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2342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忠良,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丁晓冬,男,住沈阳市皇姑区。上列当事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现查明:被告欠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3132元。本院审定:原、被告双方诉争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晓冬给付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31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丁晓冬承担。本案为一审终审,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代理审判员  和晓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