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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与邓正松、熊干兰、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邓正松,熊干兰,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826民初215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中路144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2659-7。负责人:刘小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邓正松,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反诉原告):熊干兰,女,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上述二位被告(反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桂松元,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某某乡五里村通河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292-1。法定代表人:赵道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以下简称宿松中国银行)诉被告邓正松、熊干兰、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邓正松、熊干兰于2016年3月2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予以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董应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宿松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佩良,被告(反诉原告)邓正松、熊干兰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桂松元,被告宏业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松中国银行诉称:2011年3月11日,被告邓正松、熊干兰与被告宏业房产公司签订编号为7#-3-601的商品房合同,约定邓正松、熊干兰向宏业房产公司购买坐落于宿松县某某乡某某路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总价款244023元,付款方式为首付84023元,余款160000元申请银行按揭。2011年5月19日,原告与邓正松、熊干兰签订编号为2011年房贷字第C084号的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该二被告向原告贷款160000元用于购买某某乡某某路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贷款期限为96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第一个浮动周期内借款月利率为5.8750‰;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借款基准利率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每月的2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邓正松、熊干兰以所购买坐落于宿松县某某乡某某路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进行抵押担保。宏业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约定,保证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90天内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所需的一切权属登记资料及相关税费送交房管部门,具体送交时间以房管部门回执为准。保证人如有迟延,应向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每迟延一天保证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百分之三的违约金。2011年8月11日,原告按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双方约定的宏业房产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为181XXXX****X的账户。至2014年5月邓正松、熊干兰一直按约定还款,但此后就没有还款。经反复催促,至今仍未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邓正松、熊干兰应当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罚息,宏业房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就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邓正松、熊干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323.25元,截止2016年1月17日利息1249.17元、及后期利息、罚息,负担律师代理费3500元,庭审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邓正松、熊干兰偿还借款本金84169.45元,到2016年3月9号止的利息749.72元,罚息21.52元,以及后续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负担律师代理费3500元;3、宏业房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邓正松、熊干兰辩称:其没有任何违约责任,导致其不还款的原因是原告和宏业房产公司违约在先,其不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请求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宏业房产公司辩称:邓正松、熊干兰借款的事实和数额以其本人陈述为准。保证人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本案还有抵押担保,应当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借款,拍卖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没有拖欠任何到期的贷款,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宏业房产公司对全部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律师费的承担也没有约定。邓正松、熊干兰反诉称:2011年3月11日,其与宏业房产公司签订编号为7#-3-6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向宏业房产公司购买坐落于宿松县某某乡某某路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总价款244023元,付款方式为首付84023元,余款160000元申请银行按揭。2011年5月19日其与宿松中国银行签订编号为2011年房贷字第C084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其向宿松中国银行贷款16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并于同日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宏业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8月11日,贷款如约发放。2012年2月12日和2012年3月19日,其根据宏业房产公司的要求给付了装修垃圾费187元、装修保证金500元、房产证、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费用13239元和办理该房屋产权证资料。2014年4月其到宿松中国银行准备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并要求宿松中国银行给付房屋产权证,宿松中国银行告知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遂停止还款。故反诉请求:判准其提前履行与宿松中国银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判令宿松中国银行给付宿松县某某乡某某路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3、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由宿松中国银行承担。庭审时邓正松、熊干兰对其诉讼请求明确为宿松中国银行向其交付房产证;宿松中国银行向其交付房产证情况下可以将所有贷款一次性还清,否则不同意还清。宿松中国银行辩称:对2014年6月8日还款是事实,但是宿松中国银行没有满足反诉原告的无理要求,反诉被告没有向反诉原告交付房产证的义务。同意反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驳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这是宏业公司的义务。反诉费用由反诉原告承担。宿松中国银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地产抵押契约、抵押证明书、宿松县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证明邓正松向原告按揭贷款16万元,被告宏业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扣划通知书、特种转帐借方传票、贷款还款单,证明被告邓正松迟延还款及原告从宏业房产公司保证金帐户扣划款项。欠款明细,证明被告欠款情况。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情况。邓正松、熊干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邓正松、熊干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邓正松、熊干兰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收据、证明和提前还款单据、视频及视频内容说明,证明邓正松、熊干兰没有违约责任,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宿松中国银行和宏业房产公司都有过错。宏业房产公司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当事人对他方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对宿松中国银行证据,邓正松、熊干兰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证据5有异议,律师费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承担。宏业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三性均没有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变卖抵押物,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看不出合同里面有特殊约定。到期的贷款同意划扣,但是没有到期的不同意原告方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不同意全部从公司划扣。不能要求被告负担律师费。(二)对邓正松、熊干兰证据,宿松中国银行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收据与本案无关联,其他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反诉原告没有按时还款本身就是违约,不是本诉原告的过错。宏业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无异议,收据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证明和提前还款单据等、视频及内容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与其无关,不予质证。本院对当事人证据认定如下:(一)对宿松中国银行所举证据真实性,其余当事人无异议或未提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综合认定。(二)对邓正松、熊干兰所举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分析。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宏业房产公司开发宿松县某某乡某某路某某小区。2011年3月1日,宏业房产公司就“某某”一期某某项目工程与宿松中国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宿松中国银行为某某小区购房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即宏业房产公司)同意按下述第(1)款为购房借款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1)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宿松中国银行)取得购房借款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办抵押的《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止”。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按照住房按揭贷款总额的5%交纳保证金,账号为188XXXX****X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乙方为购房借款人办妥他项权证并交办我行保管之前,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作为偿还甲方向购房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还本付息保证。协议项下任一房屋贷款因乙方原因发生逾期或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扣除偿还每笔违约贷款应还款部分,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保证金。”2011年3月11日,邓正松、熊干兰夫妇与宏业房产公司签订编号为7#-3-6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邓正松、熊干兰向宏业房产公司购买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总价款244023元,付款方式为首付84023元,余款160000元申请银行按揭。2011年5月19日,宿松中国银行与邓正松签订编号为2011年房贷字第C084号的《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约定邓正松向宿松中国银行贷款160000元用于购买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贷款期限为96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2165.5元,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第一个浮动周期内借款月利率为5.8750‰;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借款基准利率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每月的2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邓正松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邓正松、熊干兰以所购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催收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宏业房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宏业房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及正式抵押登记(房地产保险期权证)。宏业房产公司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90天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所需的一切权属登记资料及相关税费送交房管部门,如有迟延,应向宿松中国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因宏业房产公司的原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之日起90天内仍未办理收房手续并办理交纳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的税费的,宿松中国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本息。该《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附件一《个人一手住房借款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第三条、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1、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10)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开发商保证。1、保证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贷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贷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3、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保证人在贷款人向其发出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未按催收函要求的时间内主动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划还款。4、主债务在本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保证项下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贷款人。5、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担保债权的范围和实现债权的顺序中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既有抵押、质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若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致使贷款出现逾期,甚至形成不良贷款,在实现担保债权时,贷款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八条费用约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人邓正松及抵押物共有人熊干兰均在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上签字。同日,宿松中国银行与邓正松、熊干兰夫妇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邓正松、熊干兰以其所购的某某小区X幢X单元XXX室进行抵押担保,双方于2011年5月19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至2014年5月,邓正松、熊干兰一直按约定还款,但此后就没有还款。经反复催促,至今仍未还款,宿松中国银行遂从宏业房产公司预存在该行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扣划了邓正松部分应还款。至2016年3月9号,邓正松欠款金额为本金84169.45元,到2016年3月9号止的利息749.72元,罚息21.52元。另查,宿松中国银行因该案花费律师费用3500元。另查,2014年4月,邓正松到宿松中国银行提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但要求宿松中国银行给付讼争房屋产权证,宿松中国银行告知因宏业房产公司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邓正松没有还款。故提起反诉,诉请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一)对宿松中国银行第一项请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宿松中国银行与邓正松、宏业房产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邓正松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宿松中国银行可解除合同。本案邓正松从2014年5月起即有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情况,且至今仍欠宿松中国银行借款本息,故宿松中国银行可以解除合同。虽然宿松中国银行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但其起诉视为通知,且如要求该银行通知后再起诉徒增讼累,故宿松中国银行诉请解除合同予以支持。(二)对宿松中国银行的第二、三项请求。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宿松中国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邓正松发放了贷款,邓正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因此,对解除合同前的借款本息以及罚息,邓正松仍应返还。解除合同后,邓正松不但应当返还借款,而且还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及罚息标准赔偿宿松中国银行利息损失,该损失范围当然包括宿松中国银行因该案聘请律师所花费用,故宿松中国银行要求邓正松偿还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催收费用、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熊干兰作为邓正松的妻子和房屋共有权人,依法应当与邓正松共同承担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宿松中国银行的损失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故宏业房产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邓正松的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宏业房产公司辩称“本案还有抵押担保,应当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借款,拍卖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因合同附件一第五条担保债权的范围和实现债权的顺序中约定:“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既有抵押、质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若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致使贷款出现逾期,在实现担保债权时,贷款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现宿松中国银行选择要求宏业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宏业房产公司的此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对二被告认为二被告没有拖欠任何到期的贷款,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辩称,根据查明的事实,从2014年5月起,邓正松、熊干兰就没有还款,虽然宿松中国银行从宏业房产公司预存在该行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邓正松应还款,但至今仍有到期贷款未还;且邓正松、熊干兰未按期还款即可认定是违约,宿松中国银行从宏业房产公司预存在该行的保证金账户扣划邓正松应还款的行为只是该行按约定实现其担保债权的方式,并非二被告主动履行债务;因此,二被告的此免责理由不予采纳。邓正松、熊干兰辩称导致其不还款的原因是宿松中国银行和宏业房产公司违约在先,其不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宿松中国银行亦无为邓正松、熊干兰办理房产权证的义务,也无其他违约行为,而宏业房产公司违约与否与宿松中国银行无关,因此,其该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邓正松、熊干兰反诉要求宿松中国银行向其交付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因邓正松、熊干兰以及宏业房产公司均未向宿松中国银行交付房产权证,故宿松中国银行无法向邓正松、熊干兰交付房产权证,宿松中国银行亦无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向邓正松、熊干兰交付房产权证,因此,对邓正松、熊干兰的该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对邓正松、熊干兰反诉要求宿松中国银行向其交付房产证情况下可以将所有贷款一次性还清,否则不同意还清的请求,该诉请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诉请,其提出所有贷款一次性还清的前提是宿松中国银行向其交付房产证,因宿松中国银行无法且无异议向其交付房产证情况,应该应理解为邓正松、熊干兰不同意提前偿还借款。根据以上分析,其该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正松、熊干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借款本金84169.45元,到2016年3月9号止的利息749.72元、罚息21.52元,以及后续的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5.8750‰支付,逾期部分罚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8750‰上浮50%计付);二、被告邓正松、熊干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正松、熊干兰追偿;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邓正松、熊干兰对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被告邓正松、熊干兰共同负担,被告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反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被告邓正松、熊干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