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喻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2民初41号原告:喻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及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27日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登记结婚,现因陈某某喝酒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家庭不和的原因自愿离婚。故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其与原告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其从来没有打过原告,最生气的时候也就是打过原告一个耳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02年8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于1983年9月8日生育女儿陈某甲,1985年11月27日生育女儿陈某乙,1986年6月20日生育女儿陈某丙,1987年12月8日生育女儿陈某丁,1990年1月21日生育儿子陈某戊,女儿均已成家。2016年1月13日原告喻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及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喻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但又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已结婚十几年,并且育有一子四女。原、被告之间只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双方之间的交流沟通,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即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对原告喻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