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尤剑峰与刘靖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剑峰,刘靖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尤剑峰。委托代理人叶双龙,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靖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剑峰与被告刘靖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剑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尤剑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