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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5民初298号原告乔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冯某甲,无业。原告乔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晓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原告乔某与被告冯某甲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乙。婚后,拥有本科学历和大好青春的被告长期无稳定工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导致无稳定经济来源,既不能保证自己的开支,更没有承担起一个家庭顶梁柱的责任和义务。迫于生活压力,原告在怀孕期间还一直在外摆摊赚钱,家庭开销一直是原告及被告母亲共同承担。被告一直游手好闲,安于现状,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原告2014年底到武汉谋生,孩子由被告母亲在猇亭代管,原告支付生活费用,导致原告与被告母亲为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无法沟通,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冯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由恋爱较长时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没有稳定工作故而经济方面产生不少摩擦,被告性格偏激,原告又比较刚烈,所以会有一些争执;被告现在非常后悔,痛定思痛,被告在今后的日子一定努力拼搏,照顾好妻儿,孝敬好长辈,维系好家庭,为儿子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家庭环境。经审理查明,原告乔某与被告冯某甲大学毕业后,于2008年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乙。婚后,被告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家庭开支靠原告及被告母亲的收入维系。特别是儿子出生后,原告一人挣钱养家,经济压力大,虽然被告母亲帮助带孩子,且经济上给予资助,但被告因为性格问题,经济上一直不能独立,没有给予原告经济上的帮助和情感上的慰藉,导致家庭矛盾产生。特别是原告在2015年4月到武汉开店后,为孩子的抚养问题与被告及被告母亲产生隔阂,原、被告亦不进行交流,导致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乔某与被告冯某甲自由恋爱多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与被告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四年之久,双方分居时间亦较短,说明婚后感情较好,家庭关系亦融洽;夫妻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长期无稳定工作、对家庭经济贡献较小所致。被告系重点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只要被告摆正心态,努力工作,减轻原告及被告母亲的经济压力,同时夫妻之间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乔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