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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吴显令与李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显令,李伯军,颜付轩,方登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字第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显令,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伯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颜付轩,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方登香,女,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上诉人吴显令与被上诉人李伯军、原审被告颜付轩、方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山法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吴显令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显令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显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吴显令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吴显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亮审 判 员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