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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财保(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复核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财保(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举,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昊,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曹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轶庭,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宁05财保8号民事裁定,决定冻结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89590.97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在裁定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对宁夏蓝泰公司名下8套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86683、2015086684、2015088707、2015088709、2015088710、2015088714、2015088717、20150887**)予以查封。申请复议人宁夏蓝泰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以该公司欠付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创业工贸公司)的货款为410万元,并非宁夏创业工贸公司申请保全的5189590.97元,且本院查封该公司的8套房产价值为11780892.8元,已超出裁定书确定的债权,属超标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解除对该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A、B座8套办公用房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宁夏蓝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创业工贸公司之间的货款数额应是本案审理程序中需查明确定的事实,并非保全阶段审查内容,宁夏蓝泰公司以双方之间的货款数额与宁夏创业工贸公司申请保全数额不符为由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参照宁夏蓝泰公司提供的经银川市物价局商品房备案价格审核的蓝泰广场A、B座商品住房预售明码标价表记载的销售价格,本院查封的该公司8套房产价值超过11780892.8元,亦超过宁夏创业工贸公司申请保全的5189590.97元,保全价值明显高于申请保全价值。因宁夏创业工贸公司申请对宁夏蓝泰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宁夏创业工贸公司也提供了相应担保,故对宁夏蓝泰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全部8套房产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查封宁夏蓝泰公司8套房产超出宁夏创业工贸公司申请保全的价值明显不当,应予变更。综上,宁夏蓝泰公司的复议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本院(2016)宁05财保8号民事裁定第(二)项即“查封宁夏宁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东侧宁钢﹒恒祥国际1#楼101、201、301号房产(产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61006**号);二、撤销本院(2016)宁05财保8号民事裁定第(一)项即“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89590.97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三、查封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A座703、704、707、711、712、714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88707、2015088709、2015088710、2015088714、2015088717、20150887**);四、解除对宁夏蓝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B座1504、1601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86683、2015086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普代理审判员  郭群杰代理审判员  张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谈 雪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