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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南金刚、吕红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南金刚,吕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3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南金刚,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吕红利,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易县。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南金刚、吕红利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第(13-062)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3-0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3-0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3-06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张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