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恢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官树林、上官小社、上官岩兴、张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树林,上官小社,上官岩兴,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理事长。被执行人上官树林。被执行人上官小社。被执行人上官岩兴。被执行人张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上官树林、上官小社、上官岩兴、张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飞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