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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恢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官树林、上官小社、上官岩兴、张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树林,上官小社,上官岩兴,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理事长。被执行人上官树林。被执行人上官小社。被执行人上官岩兴。被执行人张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上官树林、上官小社、上官岩兴、张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飞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