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小勉与廖志荣、杨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勉,廖志荣,杨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勉,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廖志荣,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杨吉琴,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小勉与被执行人廖志荣、杨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达达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志荣、杨吉琴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廖志荣、杨吉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联系。��时,申请执行人陈小勉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廖志荣、杨吉琴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平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