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权文君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文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506号罪犯权文君。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5)沧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文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权文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7)冀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以(2007)刑三复62572892号刑事裁定,改判被告人权文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9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1年3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权文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八次、记功奖励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权文君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权文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八次;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共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东良、刘连东及罪犯证明人马海成、代自龙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权文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文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9年5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