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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永利与阿拉腾花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工资冻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利,阿拉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581-3号原告高永利,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杭锦旗农牧业局职工。被告阿拉腾花,女,蒙古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杭锦旗蒙古族中学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内0625民初5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高永利撤回对被告阿拉腾花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告阿拉腾花个人工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解除对原告高永利所有的蒙KGA0**号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