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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庆南、倪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庆南,倪国庆,吴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曹庆南,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倪国庆,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户籍兰溪市。被执行人吴冬英,女,1969年8月3日出生,住户籍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曹庆南与被执行人倪国庆、吴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婺商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183447.2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恢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