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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邹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邹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3713-6。负责人:刘同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超洪、马振武,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邹惠珍,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邹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为:1、邹惠珍向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14年7月21日尚欠的贷款本息2403852.15元,及2014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邹惠珍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x房〔房产证号为:02××21;土地证号为:x〕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6030元由邹惠珍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邹惠珍未履行义务,根据工商银行中山分行的申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提级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山市范围内各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邹惠珍名下有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x房一宗〔房产证号为02××21、土地证号为x〕。本院另案(2014)中中法执字第213-4号案查封并拍卖上述房地产及室内物品,并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拍卖成交,拍卖得款2043000元。本案参与该案案款分配,优先受偿198469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其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惠珍名下房屋已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已经领取相应案款。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执第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卓 靖执行员 雷 勇执行员 刘满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