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生全与曾聪梅、刘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生全,曾聪梅,刘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218号原告曾生全,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建东,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聪梅,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海阳,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曾生全与被告曾聪梅、刘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生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生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生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