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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廉江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向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向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廉江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合议庭校对人:合议庭校对人:拟稿、校对人: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244号原告:廉江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法定代表人:凌春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特别授权。被告:黄向勉,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7314。原告快捷公司诉被告黄明华、黄向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凌春云及委托代理人陈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向勉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日被告黄向勉在我公司租赁粤G×××××飞度轿车,约定第天租金198元(含基本保险在内)。租期5天。被告一次性交清5天的租金990元和违章押金1500元。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但从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28日共205天共拖欠租车费40590元(按每天198元计)。按照合同约定,到2015年7月7日租车期限已届满。经我司多次催告被告返还车辆但被告没有返还并强行占用该车到2016年1月28日,根据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车辆租金300%计,即40590×300%=121770元。经多次追索,被告至今所租汽车未返还,造成我司损失持续,所以从2016年1月29日起仍按每天198元租车费用的300%计算至返还该车之日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向勉清偿汽车费用121770元给我公司。2、责令被告立即返还所租赁的粤G×××××飞度轿车给我公司。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资格。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代表人。3、凌春云身份证,证明身份。4、黄向勉驾驶证,证明资格。5、汽车租赁合同,证明租赁关系。6、快捷验车单,证明使用时间。7、公司结算单,证明租车费用。被告黄向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有证据。本院对黄向勉父亲的调查笔录一份。经开庭举证、质证,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本院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黄向勉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强行续租超期未归还承租车辆,每延迟一日归还,应按每车辆租金的300%向出租方支付超期使用车辆期间的违约金;……。被告与原告当天签订的《结算单》载明:租赁粤G×××××飞度轿车,每天租金198元(含基本保险在内),租期5天,被告一次性交清5天的租金990元和违章押金1500元。该结算单后面的《快捷验车单》上载明:7月16日开始续租。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当天将上述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到2016年1月3日才将车辆交回给原告。从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3日,被告共超期租赁车辆179天,共拖欠租车费35442元(按每天198元计)。减去被告的押金1500元,尚欠原告租车费用33942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及时付款给原告。由于原告提交的验车单上载明有被告“7月16日开始续租”字样,被告是否超期强行续租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原告请求300%违约金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将车辆交回给原告后,没有付清租车费用,应从次日起即2016年1月4日起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部分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向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偿租车欠款33942元及该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从2016年1月4日起计至还清款止)给原告廉江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44元,由原告承担1368元,被告黄向勉承担3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朝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甄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