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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商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文战与张福明、刘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战,张福明,刘红光,张淑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406-1号原告于文战,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明,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红光,其余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张淑娟,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战诉被告张福明、刘红光、张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战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战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承训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