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商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文战与张福明、刘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战,张福明,刘红光,张淑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406-1号原告于文战,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明,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红光,其余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张淑娟,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战诉被告张福明、刘红光、张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战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战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承训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