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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36号原告郝某某,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来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