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易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琼仙申请执行王建辉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仙,王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305号申请人王琼仙。被执行人王建辉。申请人王琼仙与被执行人王建辉合同纠纷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琼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王琼仙借款61000元、受理费755元及执行费826元,合计:625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辉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王琼仙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绍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