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再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兰芳、郭津瑜等与昌吉州锐通木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兰芳,郭某甲,郭某乙,昌吉州锐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再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兰芳,女,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硕县。委托代理人:弯新恒,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甲,女,汉族,2006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郭兰芳长女。法定代理人:郭兰芳,系郭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弯新恒,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乙,女,汉族,201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郭兰芳次女。法定代理人:郭兰芳,系郭某乙母亲。委托代理人:弯新恒,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州锐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361XXXX。法定代表人:郭艳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郭兰芳、郭某甲、郭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州锐通木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新民申字第7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郭兰芳并作为申请再审人郭某甲、郭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郭兰芳并作为申请再审人郭某甲、郭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兰芳、郭某甲、郭某乙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飚代理审判员伊利代理审判员祁万杰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希丽娜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