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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菲菲诉被告赵荣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菲菲,赵荣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461号原告孙菲菲,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雷村乡武家河村5社。身份证号:610527198411173262。被告赵荣军,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云麾路韩丽橱柜蒲城专卖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菲菲诉被告赵荣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菲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孙菲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菲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 员代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