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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0306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龙广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20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志飞,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俊及其辩护人刘志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俊饮酒后于2016年3月14日2时许驾驶粤B×××××号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新区梅观路南行梅林检查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打滑,车辆左后侧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某俊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处理,认定龙某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龙某俊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俊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直至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雪  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