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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范冬梅、马显春诉孙丽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冬梅,马显春,孙丽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921号原告:范冬梅,现住榆树市。原告:马显春,现住榆树市。被告:孙丽丽,现住榆树市。原告范冬梅、马显春诉被告孙丽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冬梅、马显春,被告孙丽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0日,被告孙丽丽和其丈夫佟忠山将座落在榆树市华郡名仕小区11#楼6单元6楼1门(0101-20-496-661);房权证号为:吉榆房权证华昌区字第2010030**号;建筑面积为88.71平方米的楼房卖给二原告,并签订买卖房屋契约书一份,该房款一次性付清,房屋已经交付二原告居住至今。现二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诉来本院。被告承认二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范冬梅、马显春与被告孙丽丽及其丈夫佟忠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