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崔猛猛与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猛猛,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575号原告崔猛猛。委托代理人姚建华,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城新茂路新茂轻纺城置业楼。法定代表人陈钦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扬付。原告崔猛猛诉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猛猛及委托代理人姚建华、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扬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猛猛诉称:2015年1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商铺预订协议两份,预定常熟市新茂路1号的常熟外贸城项目负一楼商铺2间,商铺编号C0216、D0307,原告交付订金1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5年9月交付商铺,双方对协议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后被告未能履行承诺,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上述商铺。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得知负一楼已改为物流仓储用途,被告已无法交付商铺,退钱也遥遥无期。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两份负一楼商铺租赁预订协议;2、判令被告归还商铺租赁订金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以内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崔猛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被告对此无异议。2、商铺租赁预订协议2份、收据2份及银行付款单据2份,以证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和原告向被告付款的1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被告认为目前还不是时候,提出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认为是不可能的,合同也没有进行约定,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了《负一楼商铺租赁预订协议》1份,该协议明确约定:兹有被告位于常熟市新茂路1号的常熟外贸项目,现原告自愿租赁商铺1间,原告向被告预订负一楼商铺一间,并交纳商铺租赁订金5万元,商铺编号C0216。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了《负一楼商铺租赁预订协议》1份,该协议明确约定:兹有被告位于常熟市新茂路1号的常熟外贸项目,现原告自愿租赁商铺1间,原告向被告预订负一楼商铺一间,并交纳商铺租赁订金5万元,商铺编号D0307。由于被告至诉讼时未交付商铺,导致纠纷的发生。审理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未能提供争议的商铺编号C0216、D0307合法性资料及被告处分编号C0216、D0307的商铺的合法手续。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合同、收据、付款凭证、示意图、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被告至判决时未能提供涉案商铺的合法性的证据以及被告依法取得处分权、收益权的合法依据,导致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无法得到履行,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被告间签订协议2份和被告收取原告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两份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以内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于商铺的交付未约定明确的时间,本院对于自起诉日(2016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以内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崔猛猛与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负一楼商铺租赁预订协议》两份。二、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猛猛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崔猛猛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常熟市华骏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