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曹方申请执行王健、高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方,王健,高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5号申���人曹方,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高创,男,汉族。曹方申请执行王健、高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王健应给付曹方人民币19968.38元。高创应给付曹方人民币1196.45元。由王健承担583元、高创承担251元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节予以认可。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