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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曹方申请执行王健、高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方,王健,高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5号申���人曹方,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高创,男,汉族。曹方申请执行王健、高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王健应给付曹方人民币19968.38元。高创应给付曹方人民币1196.45元。由王健承担583元、高创承担251元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节予以认可。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