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刚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西峰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刚,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西峰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25号再审��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西峰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658号。负责人:赵清,西峰公路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刚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西峰公路管理段(简称西峰公路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刚申请再审称:1992年庆阳公路总段修建西环路时没有排水设施,2006年、2007年两场大暴雨冲坏申请人房屋,直到201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只赔偿青苗费3万元,其它财产损失449600元无任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刚提出的再审事由,经查,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所遭受的水损与被申请人西峰公路段所管护的公路排水设施不完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并无不当,故韩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刚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庆 卫 东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 � 渊 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