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与林海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林海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60号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轶伦,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凤举,该管理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忠海,该管理处会计。被告林海龙,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诉被告林海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海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万宝灌区管理处撤回对被告林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