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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9刑初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因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2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泳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被告人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买到肖某位于中峰镇中峰村肖家组枫木坪责任山内林木,之后办理了马尾松蓄积量11立方米,出材量7立方米及杉木蓄积量8立方米,出材量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李某与其妻程某及蒋某三人,进行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量采伐,雇请刘某、李某乙、颜某为其运输于山泥冲(地名),后将砍好的松树、杉木分别出售于朱某、陈某,将部分杉原木留为己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超林木采伐证规定采伐量砍伐杉木出材量8.607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11.9873立方米;马尾松出材量8.855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13.1173立方米。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被告人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买到肖某位于中峰镇中峰村肖家组枫木坪责任山内林木,之后办理了马尾松蓄积量11立方米,出材量7立方米及杉木蓄积量8立方米,出材量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9月份与其妻程某,并雇请蒋某进行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量采伐,又雇请刘某、李某乙、颜某用马为其驮树下山卸于山泥冲(地名),后将砍好的5车松树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于朱某,将砍好的1车杉木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于陈某,将13筒杉原木留为己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超林木采伐证规定采伐量砍伐杉木出材量8.607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11.9873立方米;马尾松出材量8.855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13.1173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蓄积量共计25.1046立方米。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赃物折合人民币7846元,已由办案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暂时扣留财物专用收据、林地状况登记表、伐区调查设计表、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蒋某、程某、肖某、刘某、颜某、朱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源县林业局鉴定意见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应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所得赃款784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莫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