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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占辉、宋宝永等与于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辉,宋宝永,于云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369号原告:于占辉,农民。原告:宋宝永,农民。被告:于云飞,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占辉、宋宝永与被告于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占辉、宋宝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占辉、宋宝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占辉、宋宝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占辉、宋宝永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