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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温树明与温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树明,温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303号原告温树明,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温树江,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温树明诉被告温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温树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温树江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温树江所有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