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温树明与温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树明,温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303号原告温树明,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温树江,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温树明诉被告温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温树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温树江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温树江所有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