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亢增峰与亢增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增峰,亢增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501号原告亢增峰,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芮生,曾用名朱红宝,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系原告亢增峰连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亢增孝,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增峰与被告亢增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亢增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增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亢增峰负担。审判员  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