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文丽与徐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丽,徐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46号原告:梁文丽,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0844。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户籍登记住址:湖南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9119。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丽与被告徐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文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梁文丽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记员 朱培君郑佳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