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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文丽与徐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丽,徐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46号原告:梁文丽,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0844。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户籍登记住址:湖南醴陵市,公民身份号码:×××9119。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丽与被告徐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文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梁文丽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记员  朱培君郑佳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