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博远工程队与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博远工程队,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美香,范立广,范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3行初15号原告寿光市博远工程队。负责人李振元,队长。委托代理人许斐,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美香。第三人范立广。第三人范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博远工程队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博远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李 恒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