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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荣波与许宝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波,许宝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39号原告:马荣波,汉族,1938年4月2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XX,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宝兰,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方邱湖农场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德厚,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波诉被告许宝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荣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荣波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