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荣波与许宝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波,许宝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39号原告:马荣波,汉族,1938年4月2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XX,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宝兰,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方邱湖农场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德厚,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波诉被告许宝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荣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荣波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