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温岭市惠民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温岭市惠民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仁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温岭市惠民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台州超级宝贝少儿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温岭市惠民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