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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高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高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李明喜,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彦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中华路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卫东���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