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杜光辉,房守存,李中秀,山东鑫星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责人丁原华。被执行人杜光辉。被执行人房守存。被执行人李中秀。被执行人山东鑫星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如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庄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8日,以(2016)鲁1311执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光辉所有的鲁QXXX**号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杜光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光辉所有的鲁QXXX**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魏爱军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凡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