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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杜光辉,房守存,李中秀,山东鑫星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责人丁原华。被执行人杜光辉。被执行人房守存。被执行人李中秀。被执行人山东鑫星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如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庄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8日,以(2016)鲁1311执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光辉所有的鲁QXXX**号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杜光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光辉所有的鲁QXXX**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魏爱军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凡龙 来源:百度搜索“”